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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10/2009 9:11:57 PM 浏览次数:1868

市建委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宜市建〔2009〕8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葛洲坝城管局、开发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均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及本通知执行。

      二、市建委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应由具有编审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审,或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审。

      本通知所称具有自行编审能力,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审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执业人员配置必须符合相关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和规范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七、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投诉且经复核其误差范围均超过±5%的,其编制单位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按规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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