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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3/27/2014 5:25:10 PM 浏览次数:12449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3181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建办、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履责管理,营造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本通知所指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为保障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施工企业为工程项目配备的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有相应上岗资格的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企业应按照工程规模和特点予以配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见附件1)、约定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相关人员须持有真实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施工、监理企业在建设项目投标时,拟派的本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是在监管系统登记的人员,并不得在其他建设项目担任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发现中标单位选派的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已在其它项目管理机构任职的,可以废除其中标资格。

       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拟派的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到岗核查。开工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留存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原件、从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二、规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更换审批

       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因下列实际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所在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准许后,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因病故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退休、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5、中标后满三个月未开工的或项目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拟派人员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原管理人员,并且是本企业在监管系统登记的人员。在办理变更备案之前,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变更的,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实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职考核

       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考核办法,对达不到量化考核指标和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可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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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机构发现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确认书(见附件4):

       在建设主管部门提前通知的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在岗的;

       2、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定期巡查中,发生两次以上不在岗的,或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不能到岗的;

       被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到岗履责”相关要求,对有关单位实施诚信扣分。

       四、加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核查,发现投标承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岗位配置基本要求

             2、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审批表

            3、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离岗审批备案表

        4、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情况确认书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1224

 

       附件1

 

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岗位配置基本要求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置要求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管理机构任职。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可参加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建设地点实施的类似建设项目的托标活动,人员配备和执业规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上述条件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采用)。

       二、现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的配置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均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均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均不少于3人。

       2、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均不少于1人;5000-1亿元的工程均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工程均不少于少3人。

       三、技术负责人、质检员、造价员

       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必须配备且均不少于一名。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造价员,必须能满足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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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岗位配置基本要求

 

       一、建安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或房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含一万平方米)的,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工程投资规模每增加2000万元或建筑面积每增加一万平方米,人员增加不少于1人。

       二、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数量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项目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本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不得再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建工程的监理管理人员可参加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建设地点实施的类似建设项目的托标活动,人员配备和执业规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上述条件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采用)。

 

        附件2、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审批表.doc

 

       附件3、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离岗审批备案表.doc

 

       附件4、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情况确认书.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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